前言


在莫斯科機場,我曾問過一個人:"你相信神嗎?"他回答說:"我不相信那些我看不見的東西。"我說:"那你相信這房子內有無線電波嗎?"他無話可答。

我們的感知是非常有限的,許多的實際存在是我們感知不到的,是我們的感覺能力所不及的。我們許多的知識都是來源于証據,目擊者的見証,歷史的記載,完整的推理等等。

在法庭上,事情的真實情形都是由調查証據獲得,由目擊者的見証獲得,也可由推理和辨論獲得。法官和陪審員必須考查到証據和見証。調查所得的一點一滴綜合起來就會使法官和陪審員判定是否存在確實的証據來定罪。

你需要調查神存在的証據。你認為已有充分的証據來証明這一點嗎?你會有確實的信心來相信嗎?聖經說:"信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來11:1)

為要相信一個人,你需要知道有關這個人的事并認識這個人。你可以從那些知道他的人的口中來認識他,你可以通過觀察他的所作所為來認識他,你也可以通過和他交談,從他口中的話語來認識他。要相信神也是如此。(羅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