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誡命

偷與貪

罪之源 - 私慾


序言:

  1. 新年期間思想這題目,似嫌不宜
  2. 但若好好思考這題目,這一年會過得很舒服
  3. 出埃及記20:14-17
  4. 這四條誡命似乎分開,但實際根基相同。
  5. 偷、盜、貪戀正是殺人的原因。
  6. 問一個問題,誰沒貪過?

一、偷、貪甚麼

  • 看得見的
    1. 錢財
    2. 動植物,瓜田李下
    3. 水電、木材、磚瓦
  • 看不見的
    1. 別人的名譽
    2. 別人的精神
    3. 別人的時間

二、偷、貪的定義

  • 取非份之物
    1. 拿了不屬於我們的東西
    2. 但甚麼東西是我的
    3. 房產、孩子、時間?
    4. 但甚麼東西不是我的
    5. 房產、孩子、時間?
    6. 一切都是神的,我們只是管家而已。
  • 未經許可而拿的東西
    1. 別人的東西,為經許可而使用
    2. 是自己的東西,借給別人後,可以任意取回嗎?
  • 拿了不需要的東西
    1. 分美麗的卡片
    2. 有人多拿,有人就必須少拿
    3. 如果每一個人,拿他該拿的,則世界不會有饑荒
    4. 姦淫、偷盜、貪戀,均是不需要的東西。
    5. 為了太多不需要的東西,我們失去太多需要的東西
    6. 大自然
    7. 內心的需要
    8. 兒女的教養
    9. 人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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