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妄稱耶和華的名 十誡之三

出埃及記 20:7


序言:

  1. 為何在十誡中列入這條誡命﹖
  2. 第一誡指我們的心志。
  3. 第二誡指我們的思想。
  4. 第三誡指我們的言語。
  5. 這三者均著重我們和神的關係
  6. 而我們對神的心志和想法﹐均表現在我們的言語上。
  7. 我們有可能在以下三方面妄稱神的名。

一、第一種妄稱是褻瀆神的名

  1. 第一種妄稱包括惡意的咒詛。
  2. 咒罵神。
  3. 或以神的名字咒詛別人。
  4. 另外﹐亦包括以神的名字起假誓。(利未記 19:12)
  5. 以神的名字來遮蓋自己的罪行。
  6. 選舉期間﹐在廟中的行徑。
  7. 他們不信自己所拜的﹐倒是以愚弄人民為主。
  8. 約伯的不以口犯罪。
  9. 約伯記 2:9-10﹐1:20-22

二、 第二種妄稱是名不符實的稱呼

  1. 耶和華的名是聖潔的﹐大有能力的。
  2. 耶和華以其名﹐行創造之工。
  3. 可是我們常使用神的名字﹐卻又不相信祂的名所帶的能力。
  4. 奉主的名禱告﹐卻又不相信神的能力。
  5. 另外﹐我們背負基督之名﹐
  6. 但卻讓此名﹐名不符實。
  7. 馬丁路德之妻著喪服﹐意謂馬丁路德的信心不足。
  8. 我們的信心是否亦如此。

三、第一種妄稱是習慣而變成隨便的稱呼

  1. 習慣、熟悉、而後隨便。
  2. 基督徒生活中﹐常有這種情形。
  3. 老基督徒的玩笑 - 以聖經、信仰開玩笑。
  4. 基督為我家之主。
  5. 聚會、崇拜﹐因著習慣而隨便。
  6. 讀經、對聖經的態度。
  7. 禱告的姿勢﹐
  8. 禱告的內容﹐
  9. 如同留聲機一般。
  10. 有口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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