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會教育處辨事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根據本會章程第六章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處直屬本會執事部,受其指導與監督。第三條:組織
本處設主任一人,由執事部選任,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處員五至七人,由主任提請執事部聘任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本處設基督教教育及一般教育二委員會,每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處員互選,並經執事部認可,其任期與主任同。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提請本處聘任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本處設幹事一人,由處員互選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本處得視實際之需增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
第四條:工作
本處之工作範圍如下:
本會之基督教教育機構,如主日學,青年團契,堅振班等。
本會之一般教育機構,如托兒所,幼稚園等。
本會之所屬神學教育機構。
本會之信徒造就訓練活動。
制定本會教育之一般宗旨,方針,及政策。
調查並研究本會教育工作之情況及需要。
擬定並推行有關促進本會教育工作之各項方案。
協助本會其他部門推行有關教育之工作。
計劃並實施本會教育人員之訓練及進修。
介紹,審查並編訂本會本會所需之基督教教育教材。
輔導本會基督教教育及一般教育之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辨理助學金,獎學金申請事宜。
辨理執事部交辨攸關教育之事工。
按時向執事部或有關負責部門提出工作報告。
第五條:會議
本處每月召開處務會議一次,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各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處得視情形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員召集處員與委員之聯席會議,或委員與委員之聯席會議。各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需邀請本處主任參加。
第六條:附則
本細則經執事部通過後施行。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處提請執事部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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