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會教育處辨事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根據本會章程第六章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處直屬本會執事部,受其指導與監督。第三條:組織

  1. 本處設主任一人,由執事部選任,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處員五至七人,由主任提請執事部聘任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2. 本處設基督教教育及一般教育二委員會,每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處員互選,並經執事部認可,其任期與主任同。委員三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提請本處聘任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3. 本處設幹事一人,由處員互選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4. 本處得視實際之需增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

第四條:工作

  1. 本處之工作範圍如下:

    greenbal.gif (922 bytes)本會之基督教教育機構,如主日學,青年團契,堅振班等。

    greenbal.gif (922 bytes)本會之一般教育機構,如托兒所,幼稚園等。

    greenbal.gif (922 bytes)本會之所屬神學教育機構。

    greenbal.gif (922 bytes)本會之信徒造就訓練活動。

  2. 制定本會教育之一般宗旨,方針,及政策。

  3. 調查並研究本會教育工作之情況及需要。

  4. 擬定並推行有關促進本會教育工作之各項方案。

  5. 協助本會其他部門推行有關教育之工作。

  6. 計劃並實施本會教育人員之訓練及進修。

  7. 介紹,審查並編訂本會本會所需之基督教教育教材。

  8. 輔導本會基督教教育及一般教育之活動。

  9. 會同有關部門辨理助學金,獎學金申請事宜。

  10. 辨理執事部交辨攸關教育之事工。

  11. 按時向執事部或有關負責部門提出工作報告。

第五條:會議

  1. 本處每月召開處務會議一次,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各委員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本處得視情形需要,由主任或主任委員召集處員與委員之聯席會議,或委員與委員之聯席會議。各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需邀請本處主任參加。

第六條:附則

  1. 本細則經執事部通過後施行。

  2.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處提請執事部修正之。